章程

波兰中国总商会章程
I. 总则
§ 1.
1. 波兰中国总商会,以下简称 "总商会",是一个代表总商会会员在其所属经营活动范围内利
益的双边商业自律组织。
2. 作为一个商业自律组织,总商会根据 1989 年 05 月 30 号发布的波兰共和国《商会法》(统
一文本:2017 年法律公报第 1218 期及其之后的修订) 以及本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行事。
3. 总商会继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商务处开展合作。
4. 总商会自在波兰国家法院注册处进行登记之日起获得独立法人资格。
5. 总商会工作语言为波兰语、中文和英文。
6. 总商会能使用其波兰语、中文或者英文的名称盖章。
§ 2.
1. 总商会名称如下:
1) 波兰语名称为:"POLSKO-CHIŃSKA GŁÓWNA IZBA GOSPODARCZA";
2) 中文名称为:"波兰中国总商会";
3) 英文名称为:"POLISH-CHINESE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 3.
1. 总商会总部注册于波兰共和国首都华沙。
2. 总商会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外开展业务。
II. 总商会宗旨与任务
§ 4.
1. 总商会的宗旨是促进波兰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经贸关系的发展,保护与支持在中
国的波兰企业以及在波兰的中国企业的商业利益,通过发展与宣传中波两国民族传统,促
进企业经济发展。
2. 总商会支持营业实体在符合其任务宗旨的经营活动范围内进行的所有活动。
§ 5.
总商会完成其任务主要是通过:
1. 在与各个国家及地区的政府机构以及国内外国际组织交往中代表总商会会员,以保护总商
会会员在其所属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利益;
2. 通过鼓励,维持,联系与发展波兰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国企业之间的经济合作,以
支持企业发展;
3. 建立与发展在两国经营的经济实体之间的贸易关系 ;
4. 通过收集和传播关于中波两国经济情况的信息,以推动总商会会员的经济活动,尤其是通
过收集与发布市场数据以及经济与金融信息,以增进中波两国之间的经济交流;
5. 支持中波两国企业进入两国市场;
6. 促进与传播中波两国科学技术与组织管理的成果,推动新技术以及在经济活动方面的实际
应用;
7. 组织讲座,信息研讨会、讨论会、展览会、展会以及贸易投资代表团外访等一些列促进活
动;
8. 代表总商会会员就经济运作有关方案发表意见,根据单独条例参与经济方面有关法律的起
草 ;
9. 按一般税收条款进行经济活动,获得资金进而开展章程所规定的活动 ;
10. 筹集资金,其中通过获得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捐赠,实现章程所规定的总商会宗旨。
III. 总商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6.
1. 加入总商会成为其会员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a) 在波兰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独资企业;
b) 依据波兰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在其中的任何一个国家进行经济活动的
具有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2. 在总商会处理内部关系时,总商会会员由代表机构按照代表原则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受权人
代表,独资企业在总商会内部处理关系时,由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行使其权利。
3. 总商会会员与其受权人有权依据授权书中规定的权限范围代表一个或者多个总商会会员。
§ 7.
1. 会员依据总商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决议加入总商会成为会员。当事人申请需提
交如下资料:
a) 会员申请表
b) 相关商业注册的证明
c) 代表人的个人地址信息
并且交纳年度会费。
2. 理事会将在收到的会员申请的三十天内进行处理。
3. 理事会作出有关会籍的决议应该以书面的方式交给当事企业,如果当事企业提前提交其电
子邮箱地址,理事会也可以将有关会籍的决议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交给当事企业。如果当事
企业被拒绝加入总商会,决议中应该提及拒绝的理由。
4. 如果被拒绝加入总商会,当事实体有权在收到理事会决议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下次总商
会会员大会进行申诉。
5. 总商会会员大会作出拒绝入会的决议为最终决议。
6. 自交纳总商会高级会费之日起,总商会会员获得总商会高级会员等级身份。为此,无需任何
总商会理事机构在此方面上作出补充决议或决定。总商会普通会员有关的章程规定也适用
于高级会员。
7. 维持高级会员等级身份,只需总商会会员每年继续交纳相应的高级会费,具体金额由总商
会会员大会决定。
8. 理事会有权将名誉会员的头衔授予自然人、协会、代表和大使馆等为中波经济关系的发展
和总商会宗旨任务作出杰出贡献的实体。
9. 名誉会籍期限为两年。理事会有权在具体会员名誉会籍终止之前三个月决定是否延长其名
誉会籍有效期,这项活动可以重复多次。§10 中的规定同样适用。
10.总商会名誉会员无须交纳任何会费。
11.总商会名誉会员不具有任何与总商会会籍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 8.
1. 总商会会员的权利:
a) 选举与被选举为总商会机构成员;
b) 参与总商会会员大会投票;
c) 按照理事会规定的规则使用总商会的会标(标志);
d) 提出与总商会整体活动有关的协议与要求;
e) 使用总商会提供的在咨询,培训等信息范围内的服务 ;
f) 获得总商会在其所属经营活动范围内提供的帮助,尤其是在寻找波兰或者中国合作伙
伴方面的帮助;
g) 参与总商会各种形式的活动,尤其是参与由总商会所设立的理事会、会员俱乐等会员
团体。
2. 会员的义务:
a) 遵守章程中所明确的规定、条例以及总商会所作出的决议;
b) 按照章程中所明确的原则为实现总商会任务与宗旨作出贡献 ;
c) 积极参与总商会的项目以及活动;
d) 在其经济活动中以道德规范为原则和公平交易为指导;
e) 按时交纳会费;
f) 向总商会通报与其有关的重大组织与法律的改革;
g) 保护总商会的名誉。
§ 9.
1. 总商会会员大会在决议中规定每年度普通与高级会员的会费金额。
2. 会费按年度收取,一次性交纳,以一个自然年(12 个月)为会费年度。会费每年 3 月 31 日
之前应该交入所规定的总商会银行账户,具体金额参见总商会会员大会每年制定的普通和
高级会员的会费金额相关决议。
3. 在总商会当前活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总商会会员大会有权在这一年内以三分之二多数票
通过提高普通与高级会员会费金额的决议。
4. 会员有义务在自总商会会员大会通过此决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原来与当前普通或者高级
会费金额之间的差额。
5. 总商会会员大会还有权以决议方式建立特殊会费。特殊会费金额的用途、有效期、交纳时
间和方式应该在总商会会员大会决议中规定。
§ 10.
1. 总商会会籍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a) 会员放弃总商会的会籍--在理事会收到书面形式的放弃会籍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后终
止会籍;
b) 由于下列原因,会员将从总商会会员名单中除名:
i. 自然人的死亡;
ii. 法人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单元的清算;
c) 开除会籍 – 当会员不遵守章程中所明确的规定或者总商会所作出的决议, 例如:
i. 会员三个月以上延迟交纳全额(年度)会费;
ii. 会员会籍的存在与总商会的宗旨有冲突或者会损害总商会的名誉。
2. 与会员名单除名和开除会籍有关的决定由理事会以决议方式作出。
3. 如果理事会决定将会员从会员名单中除名或者开除其会籍时,理事会应该提前以书面或者
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当事会员通报其即将采取的措施。通知书应该告知将要被除名或者开除
的会员,其有权以书面方式就理事会除名或者开除的决议作出解释。
4. 作出解释的期限不短于 14 天,从当事会员收到理事会决定除名或者开除有关的通知之日起
来算。
5. 当理事会认为被除名或者被开除会员所作出的解释不充分或者作出解释的时间过期的情况
下,理事会有权通过除名会员或者开除会员籍的决议。
6. 理事会以至少三分之二成员通过才能执行开除会籍有关的决议。
7. 开除会籍的会员有权在收到理事会决议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向下次总商会会员大会进行申诉。
在总商会会员大会仍维持理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以理事会作出相应决议之日,视为该会员
被除名或者开除会籍的日期。
8. 在放弃或者被开除总商会会籍的情况下,所交纳普通或者高级会费不退。
9. 放弃或者被开除总商会会籍不能免除会员交纳会费的义务。
IV. 总商会机构
§ 11.
1. 总商会机构为:
1) 总商会会员大会,
2) 理事会,
3) 总商会秘书处。
2. 总商会机构在公开投票中,无论是否法定人数出席(除非章程另有规定)都以得票数通过
决议。
3. 采用无记名投票推选理事会成员,其中包括主席与副主席。
1. 总商会会员大会
§ 12.
1. 总商会会员大会,以下简称 "会员大会",为总商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其所属活动范围内
的事项。
2. 会员大会以决议方式作出决定。
3. 会员大会决议在一般或者特别会员大会中通过。 .
4. 如果全体会员同意以书面方式批准决议或者同意以书面方式投票,无需举行会员大会即可
通过决议。
§ 13.
1.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2. 一般会员大会每年一次在自财政年度结束起 6 个月内由理事会召集。
3. 在合理的情况下,如大会至少三分之一会员代表提出议案或者理事会主动提出议案时, 理事
会召集特别会员大会。这样的议案应该最晚于会员大会预期日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者电子
邮件的方式提交给理事会。提出召集特别会员大会议案的会员应该将议程中的事项列入会
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应该最晚在议案中提出之日起六个星期内举行。
4. 会员大会最晚在举行日期前两个星期由理事会以挂号邮件或者快递邮件方式寄出的通知书
来召集。如果会员提前以书面方式同意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接收通知书并且提交其电子邮箱
地址,理事会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代替挂号邮件或者快递邮件将通知书发送给该会员。
5. 邀请函应该包括会员大会的日期、时间、地点以及议程。如果有修订章程的打算,应该列
入建议更改的重要内容。一般会员大会与特别会员大会都有权仅在会员大会议程的事项范
围内通过决议。
6. 如果全体会员都被代表,并且出席的会员中没有就举行会员大会或者对列入议程中的个别
事项提出异议,无需正式召集会员大会即可通过决议。
§ 14.
会员大会权限范围主要包括:
a) 指导总商会长期活动方向与制定其长期议程,为其实现作出贡献;
b) 聘用与解雇理事会成员,其中包括理事会主席与副主席以及总商会秘书处成员;
c) 以投票者三分之二多数票修订章程;
d) 批准总商会理事会与秘书处所准备的总商会活动报告;
e) 在一般会员大会中监督理事会成员履行其义务;
f) 规定普通会费,高级会费以及特殊会费的金额;
g) 通过解散总商会的决议;
h) 审议章程中属于会员大会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 15.
1. 无论在会员大会时投票者人数多少,大会都有约束力。
2. 自然人会员由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受权人行使投票权,其他总商会的会员由其代表机
构成员按照代表原则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受权人行使投票权。
3. 总商会的会员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并由受权人行使投票权,一位受权人能代表多个会员。
2. 理事会
§ 16.
1. 理事会包括 5 至 7 名由会员大会选举出的两年任期的成员,其中包括理事会的主席、副主席
与成员。
2. 理事会的主席与副主席通过无记名投票,由会员大会以得票数决定其聘用与解雇。理事会
的主席与副主席从获得至少百分之二十会员代表推荐的候选人中选出。
3. 其他理事会的成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由会员大会以得票数决定聘用与解雇理事会成员从主
席或者副主席聘任的候选人或者获得至少百分之五会员代表推荐的候选人中选出。
4.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到期后,能当选另一个任期。
5.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于下述情况下终止:
1) 理事会成员死亡;
2) 理事会成员被会员大会解雇;
3) 理事会成员以书面方式放弃理事会成员的职位;
4) 会员大会拒绝在理事会成员任期内承认其义务履行的正确性。
5) 会员大会通过理事会成员两年任期结束后承认其义务履行正确性的决议。
§ 17.
1.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
2.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召开与主持,其不出席时由理事会成员中的一名召开
与主持。理事会会议于下述情况下召集:
1) 应理事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的主动召开;
2) 应至少三分之一理事会成员提出议案.
3. 理事会的决议仅在得票多时通过,如果票数相同,主席有一票定夺权。
4. 经主持会议领导同意,缺席理事会会议的成员委派的代表可参加理事会会议,这样的人列
席理事会会议时没有表决权,但是有权经主持会议领导同意提出质询与建议。
5. 高级会员可参加理事会会议, 会议时其有权提出质询与建议,但是对理事会的决议没有表决
权。
§ 18.
理事会权限范围主要包括:
a) 在外代表总商会并管理其当前活动;
b) 对总商会其他机构权限范围以外的事项做出决策;
c)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d) 通过批准与开除会籍的决议;
e) 管理总商会的资产;
f) 通过购入或者售出不动产的决议;
g) 根据会员大会指定的活动方向制定总商会年度经济财政议程;
h) 制定总商会财政计划,财政预算案以及年度修订案;
i) 在当前预算案范围内决定成立总商会基金及其条例 ;
j) 向会员大会报告总商会活动情况;
k) 决定其他企业能否使用总商会会标或冠名以及能否获得总商会对活动的赞助;
l) 制定在会员大会权限范围内相关事项的决议案;
m) 做总商会活动的营销推广;
n) 审议总商会活动有关的投诉决议.
§ 19.
1. 在主席临时不能履行其职务的情况下,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
2. 在主席任期到期的情况下,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直到会员大会选举出新主席。
3. 总商会秘书处
§ 20.
1. 总商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总商会提供日常服务。秘书处活动范围主要包括:
a) 策划安排总商会的活动;
b) 制定在理事会与会员大会权限范围内的相关事项的决议草案;
c) 准备总商会活动报告;
d) 监督理事会、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
e) 为理事会提供日常秘书服务;
f) 根据章程除了负责理事会与会员大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以外,还需日常管理总商会 。
2. 通过无记名投票,秘书处处长与其他成员的聘用与解雇由会员大会得票数目决定。秘书处
处长与其他成员从获得理事会推荐的候选人中选出。
3. 在秘书处处长不兼职理事会成员的情况下,秘书处处长可以以顾问的身份参加理事会会员
大会 。
VI. 总商会的财政管理
§ 21.
1. 总商会的收入来源 :
a) 普通会费,高级会费以及特殊会费;
b) 为实现章程中宗旨进行的经济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c) 补贴,继承,赠与,赠款以及其他人或者机关所留的遗产;
d) 利息等其他来自现金的收入;
e) 其他来源。
2. 来自总商会财产的收入只能用来实现章程中规定的任务宗旨,并不能在总商会成员之间分
配。
3. 总商会有权在下述范围内进行其经济活动,该范围符合最新波兰活动分类(Polska
Klasyfikacja Działalności, PKD):
a) 商业组织与雇主的活动 (94.11.Z);
b) 其他未列名的会员组织活动 (94.99.Z);
c) 书籍出版 (58.11.Z);
d) 其他出版活动 (58.19.Z);
e) 市场舆论研究 (73.20.Z);
f) 其他进行经济活动与管理范围内的咨询服务 (70.22.Z);
g) 公共关系(public relations)与沟通 (70.21.Z);
h) 举行展会,展览会与代表大会有关的活动 (82.30.Z);
i) 其他未列名的校外教育形式 (85.59.B).
VII. 总商会的代表
§ 22.
单独行事主席与副主席或者共同行事理事会的两名成员有权代表总商会并以其名义作出意向声
明。
VIII. 最后条款
§ 23.
1. 在解散总商会的情况下,会员大会以决议方式决定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2. 会员大会在通过解散总商会的决议的同时应该指定清算人。
§ 24.
本章程在 2018 年 10 月 12 日的法定会议时制定,出席会议的人以本人签名为准。